发布日期: | 2017-04-18 | 施行日期: | 2017-04-18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 固废管理 | 发文字号: | 内发改费字〔2017〕474号 |
发布日期: | 2017-04-18 | 施行日期: | 2017-04-18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 固废管理 | 发文字号: | 内发改费字〔2017〕474号 |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蒙古东部地区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内发改费字[2017]474号)
通辽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内蒙古东部地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继续执行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收集处理收费标准的请示》(通发改费字[2016]485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有关规定,经成本监审,现将东部地区危险废物处置及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危险废物处置费按照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 二、收费标准及计费方式
1.医疗废物处置。对医疗废物原则上根据医疗废物产生量按月计收处置费。有固定病床的一级以上(含一级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住院部,按“出院者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每床每日2.5元,门诊部不收费;一级以下医疗机构的门诊部、诊所、防疫站、保健所等医疗卫生机构,按日平均产生的医疗废物量分类计收,医疗废物处置费按月征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自治区发改委在《关于核定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修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三批)的通知》(内发改费函[2013]75号)和自治区发改委、卫计委、人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2012版>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5]1708号)文件中明确调整后的床位费已含日常消毒费、污水处理费、医疗垃圾处理费,医疗机构不得向患者另行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
2.其它危险废物处置。对其它危险废物,按产生的废物重量收取处置费,具体收费标准(不含税):
(1)高温焚烧处置 3.5元/公斤;
(2)固化安全填埋 2.7元/公斤;
(3)直接填埋 1.8元/公斤;
(4)剧毒类处置 400元/公斤;
(5)含易制化学品类处置 67元/公斤
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税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和报告制度,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性服务价格公示清单,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 四、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蒙古东部地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内发改费函[2013]2087号)自行废止。
附表: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医疗垃圾处置收费标准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4月18日
附表:
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医疗垃圾处置收费标准表
类别 |
日平均产生医疗废物量(公斤) |
月处置费征收标准(元) |
一 |
30以上 |
1500 |
二 |
20---30(含30) |
1050 |
三 |
10---20(含20) |
750 |
四 |
5 ---10(含10) |
4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