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豁免认定有关事项的复函

2019-01-29
发布日期: 2019-01-29 施行日期: 2019-01-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 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固废管理 发文字号: 环办固体函〔2019〕105号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豁免认定有关事项的复函

(环办固体函[2019]105号)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你厅《关于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豁免认定有关事项的请示》(鲁环发〔2018〕5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五条关于“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的规定,以及《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相关要求,感染性废物(废物代码为831-001-01)和损伤性废物(废物代码为831-002-01)按照《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 276-2006)、《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 228-2006)或《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 229-2006)进行处理后,仍属于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或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置,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