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危险废物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9-11-07
发布日期: 2019-11-07 施行日期: 2019-11-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
法规类别: 固废管理 发文字号: 闽环保固体〔2019〕11号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危险废物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闽环保固体[2019]11号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你局《关于危险废物认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明环〔2019〕36号)收悉。经研究,并咨询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相关负责人,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纸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不能作为判定涉案废水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依据。

二、来函提及的“竹木沤浆厂非法排放的沤浆废水"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中“900-399-35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强碱性擦洗粉、清洗剂、污迹去除剂以及其他废碱液、固态碱及碱渣"描述不符,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6)、《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等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按照上述要求进行鉴别并出具的鉴别报告可作为危险废物判定的依据。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