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1-08-01
发布日期: 2001-08-01 施行日期: 2001-08-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固废管理 发文字号: 闽价[2001]服字297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2001]服字297号 2001年8月1日)

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请求核定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收费标准的函》(闽环保[2001]财33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应本着“谁委托、谁付费,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二、本通知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之危险废物。为便于管理,将你局申报的九项危险废物划分为四类,其处置收费标准如下:

第一类:剧毒性废物(包括多氯联苯、氰化物、汞、六价铬等4种),处置收费标准每公斤3.20元。

第二类:医疗临床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每公斤2.70元。

第三类:包括含重金属(包括铜、铅、锌、镉、三价铬等5种)污泥或废液、酸碱废液、废乳化液、有机溶剂、废矿物油等六项,处置收费标准每公斤2.00元。

第四类:无机污泥,处置收费标准每公斤1.70元。

上述处置收费标准均不包括运输费用。危险废物从产生地至处置场的运输费用,由负责处置的单位与委托处置的单位另行商定。

三、本通知所核定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自2001年8月10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本省境内发生的危险废物处置均执行此收费标准。试行期满后,根据危险废物处置成本及有关因素的变化再正式制定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