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本市危险废物自行处理处置行为的通知

2014-07-02
发布日期: 2014-07-02 施行日期: 2014-07-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固废管理 发文字号: 沪环保防〔2014〕268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本市危险废物自行处理处置行为的通知

(沪环保防〔2014〕268号)

各危险废物自行处理处置单位: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本市《“十二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和环保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危险废物自行处理处置的行为,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自行利用处置台账记录制度

危险废物自行处理处置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做好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内部台帐记录、处置设施运行记录等日常管理工作。对自行处理处置方式、处理处置量、危险废物类别、设施运行状况及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台账记录(见附件1)。做好自行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自行焚烧处置单位,应将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过程中产生的飞灰和炉渣作为危险废物交由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二、严格自行处理处置的污染物排放

自建、在建和在运行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上海市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7)、《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各自行处理处置单位应加强自行处理处处置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查,建立设施运行的异常情况报告制度,确保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运行安全。自行焚烧处置单位应当对焚烧设施二恶英排放情况每年开展委托监测至少一次。

三、实行自行处置定期报告制度

自2014年第三季度起,各危险废物自行处理处置单位应根据《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表》(可从市环保局网站下载)相关内容,补充自行处置的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及处置等情况,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规程的通知》(沪环保防〔2013〕367号)的有关备案程序执行并报所管辖的环保部门备案。

各危险废物自行处理处置单位完成备案后,实行自行处置单位工作季报制度(见附件2)。各单位将危险废物产生、处置、设施运行、企业管理工作等情况,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所管辖的环保部门报告。

四、完善自行利用处置应急管理预案制度

各危险废物自行处理处置单位应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要求,制定针对本企业实际情况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协调制度,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演习工作,有效应对意外事故。同时,针对自行处置设施出现故障而可能造成的危险废物无法及时处置问题,各单位应在预案中对其后续的贮存、处置工作安排进行说明。应急预案报所管辖的环保部门备案。

五、依法履行环评制度

各危险废物自行处理处置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将自行处理处置设施作为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见引用知识)

1.上海市危险废物自行处理处置台账记录样式

2.上海市危险废物自行处理处置单位季度报告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