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03-09-28 | 施行日期: | 2003-10-01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 固废管理 | 发文字号: | 闽价[2003]商425号 |
发布日期: | 2003-09-28 | 施行日期: | 2003-10-01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 固废管理 | 发文字号: | 闽价[2003]商425号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闽价[2003]商425号 2003年9月28日)
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函》(闽环保财(2003)10号)收悉。根据我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的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
二、本文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我省仍按闽价(2001)服字297号文分为四类分别制定收费标准。
三、收费标准(一)第二类,医疗废物。
1、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处置收费标准为每床每日2元。收费床位数按该医疗机构编制病床数和最近三年的平均住院率计算,即,收费床位数=医疗机构编制病床数×最近三年的平均住院率。对精神病院、疗养院等排出医疗废物量少的医疗机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可适当下浮,具体由委托处置的单位和处置机构双方协商。
2、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按日排出医疗废物量按月收取危险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如下:
(二)第一类、第三类、第四类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仍暂按《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1)服字29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上述收费标准中,第二类(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含集中处置区域范围内的医疗废物运输费用,其它第一、三、四类处置收费标准均不含运输费。第一、三、四类危险废物从产生地至处置场的运输费用,由委托处置的单位和处置机构双方协商议定。
五、医疗机构交纳的危险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但不得以“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费”等名目直接向病患者收取。
六、本批复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其中,第二类(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自2003年10月1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根据试行情况再予正式核定;第一、三、四类处置收费标准待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场完全竣工运行后再根据实际成本情况予以重新核定。2003年8月10日至9月30日期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按《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1)服字297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