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桂林市危险废物垃圾处理费收费的批复

2002-09-25
发布日期: 2002-09-25 施行日期: 2002-09-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 行政许可批复
法规类别: 固废管理 发文字号: 桂价费字〔2002〕42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桂林市危险废物垃圾处理费收费的批复

(桂价费字[2002]426号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桂林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报我市危险物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请示》(市价字[2002]42号)悉。经审核报来有关费用成本,同意你市危险物处置中心按以下标准向医疗机构和其他产生危险废物垃圾的单位收取危险废物垃圾处理费:

一、对有病床的医疗机构,按实际床位数每天收取1.50元。

二、对没有病床的医疗机构和其他单位,按危险废物垃圾的产生量每公斤收取2.00元。

上述收费为最高限价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最高限价内审定并报我局备案。收费标准确定后,在你市危险物处置中心建成投入使用后试行一年,试行期从你局核发《收费许可证》之日起计算,试行期满,请将你市危险物处置中心实际费用收支情况等中报我局,由我局审核后重新制定正式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