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16-04-06 | 施行日期: | 2016-05-01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 省级地方性法规 |
法规类别: | 固废管理 | 发文字号: | 河源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
发布日期: | 2016-04-06 | 施行日期: | 2016-05-01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 省级地方性法规 |
法规类别: | 固废管理 | 发文字号: | 河源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
河源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办法
河源市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河源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2月17日河源市人民政府第六届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2016年4月6日
河源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及广东省物价局、建设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局《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2〕38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和危险废物,建筑垃圾、渣土的处理及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范围为市区环卫服务覆盖区域。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乡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市区环卫服务覆盖区域由源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界定和核准,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备案后交由供水企业执行。
对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以及取得民政部门核准的低保困难户(包括特困职工),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此类用水户凭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批准的收费减免申请表给予免收。
环卫、绿化、消防等城市公用事业用水暂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由市区供水企业供应自来水但行政区划不在市区范围且非市区提供环卫服务的单位及住户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此类单位凭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批准的收费减免申请表给予免收。
第五条 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征收。对使用自来水的用户,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委托供水企业随水费按月代收,对代收单位按其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给予1%的代收手续费。
第六条 居民用水户按用水量每吨0.33元,非居民用水户按用水量每吨0.32元,特种用水户(农贸市场)按用水量每吨1.5元的标准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自备水源户、以水为原料的工业企业,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核准其垃圾清运量,并按每吨130元的标准直接或委托环卫部门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征收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取消原市区收取的环卫收费、上门收集垃圾有偿服务费和公共环境保洁费。
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小区,在物业管理收费中扣除与垃圾收集处理相关的上门收集垃圾有偿服务费(上门收集垃圾有偿服务费原执行标准为6元/月/户)。
对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小区,适当返还部分生活垃圾处理费给物业公司,作为小区保洁及垃圾收集、运输的工作经费,返还标准按小区实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户数,每户每月返还6元。对按大表计费的小区,按照其缴交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60%给予返还。小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返还工作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参与。
第八条 市区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后,环卫清扫、保洁、收集、清运责任分工按原规定不变。
第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挤占、挪用垃圾处理费行为,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十条 根据《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从事生活垃圾处理的单位应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