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15-06-08 | 施行日期: | 2015-06-08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 固废管理 | 发文字号: | 嘉政办发〔2015〕62号 |
发布日期: | 2015-06-08 | 施行日期: | 2015-06-08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 固废管理 | 发文字号: | 嘉政办发〔2015〕62号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嘉峪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5〕62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8日
嘉峪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我市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全面提高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4〕10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有效控制环境风险,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规范化监督管理为目标,进一步制定、完善和落实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监管水平,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二、目标任务
(一)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2015年我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分别达到85%和90%以上;2016年力争分别达到90%和95%以上。
(二)实现危险废物动态管理。2015年9月前,进一步摸清我市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状况,建立健完善的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体系,并实现危险废物转移审批网络化和电子联单制度;建立辖区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名单动态监管和更新机制。
(三)构建危险废物防控体系。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明确各部门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水平明显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得到加强。
三、工作重点
目前,我市重点监管危险废物为废矿物油、精蒸馏残渣、废有机树脂、表面处理物、含铬废物、含锌废物、废酸、含酚废物、有色金属冶炼废物、废催化剂、废弃化学品、污泥等;重点监管行业为炼钢、火力发电、热镀锌、铬盐生产、铝冶炼、汽车维修等;重点监管区域为嘉东、嘉北工业园区;重点监管企业为已列入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危险废物监管源名单的企业(名单附后)。
四、主要措施
(一)落实企业责任,强化源头防控
1.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切实做好危险废物安全无害化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管理计划、应急预案备案、源头分类、警示标识、各环节台账管理等制度,将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纳入生产记录,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及时依法向环保部门申报。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应对其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开展监测,并公开监测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严格行业准入。严格限制危险废物产生量大、危害大、无有效处置方式的项目在我市落户,鼓励开发危险废物产生量小、清洁生产水平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装备,提高危险废物的循环利用率,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科学规划我市重点产业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布局,严格行业准入条件。
3.开展重点行业企业源头减量。以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重点危险废物监管源名单的企业为重点,详细核查危险废物种类和基数。将危险废物重点行业企业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努力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对于符合“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循环经济项目,在相关优惠政策、技术资金上将给予重点支持。
4.加强重点源防控。组织开展危险废物网上申报登记工作,强化数据审核,建立健全全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数据库并动态更新。对辖区企业危险废物年产生或贮存量认真核实,原则上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市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单位列为省级危险废物重点源。产生含氰等剧毒类危险废物以及被剧毒化学品污染的废弃包装容器的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纳入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的重点监管范围。将数据及时上报,由上级环保部门根据危险废物产生或贮存量、危险废物性质确定重点污染源监管级别。
5.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将危险废物管理作为环评审批的重要内容,涉及危险废物的新、改、扩建项目在开展环评时,要认真分析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科学预测其环境影响。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分析不清、无妥善利用处置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环境监理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各项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和措施,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要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和风险防范措施、管理计划等逐一进行核查,未落实“三同时”要求的,不得同意试生产。对于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措施不落实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不予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6.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保部公告〔2009〕65号)等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放。
(二)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实施全过程监管
1.严格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和转移报批手续。按照“就近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原则,同等条件下本辖区能够利用和处置的原则上不予转出,减少长途运输环境风险。逐步实现危险废物转移审批网络化、转移联单电子化、转移监控信息化。
2.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加强对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确保环保设施稳定达标运行。对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环保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承担。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实现转移全过程监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规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所在经营活动。
3.严厉打击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与市公安局环保犯罪侦查分局协同办案,做好违法行为调查取证,严厉打击各类危险废物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经营单位,要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或无证经营、非法倒卖(买)危险废物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两高”司法解释,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鼓励涉及危险废物环境污染的公益诉讼,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曝光力度。
(三)夯实基础,切实防范环境风险
1.推进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科学规划我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布局,引导社会参与和技术创新,鼓励并发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骨干企业。重点企业应当按有关法规配套建设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鼓励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有效解决我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问题。
2.加强危险废物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各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要结合各自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和危险特性等实际,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高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能力。
3.加大人才培养与培训力度。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推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实行危险废物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提高危险废物监管人员素质和处置人员的技术水平。
(四)完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1.制定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和处置收费政策。依据国家、省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提高排污和违法成本,逐步促进危废管理和污染治理规范化。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倒逼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削减有毒有害物质使用量,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落实国家对危险废物处置免征营业税、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等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项目,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健康发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将危险废物处置费纳入单位生产运营支出预算,医疗废物处置费纳入医疗服务成本。
2.加大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力度。各相关单位和环保部门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发布危险废物统计数据、行政审批、日常监管、整改处罚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大力宣传普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知识,建立和推行污染有奖举报制度,引导和鼓励公众监督企业瞒报漏报、违规处置、非法转移、倒买倒卖等违法违规行为,逐步建立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发布企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报告,公开其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
3.建立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预警机制。充分利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污染源普查及其他调查结果,结合信访举报、现场检查、监督性监测等相关信息,加大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风险管理。对贮存超过一年的危险废物、历史遗留堆存场地等情况进行环境风险排查,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和污染损害评估鉴定机制。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及经营单位应当参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4.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追究制。落实企业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企业索赔、罚款和刑事处罚力度,严格污染责任追究。污染责任者必须承担消除污染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彻底清理被倾倒的危险废物,负责对被污染场地土壤和地下水进行修复治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和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细化措施政策,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或计划,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同时,要督促各危险废物产生及经营单位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全面做好各自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各项工作。
(二)强化部门联动。建立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工信、财政、公安、卫生、教育、农林、交通、安监、工商等多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危险废物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合力抓好危险废物各项工作落实。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积极争取项目资金或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以奖促防”等方式,支持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妥善解决无责任主体的历史遗留危险废物处置问题。同时,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危险废物管理机构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将危险废物政策制度制定、申报统计、监测监察及应急处置等经费逐步纳入市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严格考核问责。制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严格实施考核,对考核不达标的单位和企业,由市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约谈,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造成重大环境事故和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附件1
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一、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危险废物管理负总责,制定危废管理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任务目标,实行领导责任制,规划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设立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机构并配备人员。
二、市环保局:负责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和综合管理,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定期汇总各部门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业源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情况进行调查和数据统计,强化对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运营监管,按分级管理职能审批核发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经营许可证,审批危险废物异地转移处置事项,组织开展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加强对尾矿库的综合监督管理及医疗废物安全无害化处置工作。
三、市发改委:负责制定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产业、价格和投资政策。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提高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大行业的清洁生产水平。
四、市工信委:负责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严格行业准入,淘汰落后产能,开展资源综合利用,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涉及危险废物产生、经营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五、市教育局:负责做好学校实验室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实验室废物的临时贮存和无害化处置。
六、市公安局环保犯罪侦查分局:负责依法查处涉及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
七、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资金保障,完善相关财政政策。
八、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已取得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强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危险废物运输知识、职业技能等方面培训,严格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九、市农林局:负责农药安全使用和使用后的包装物、废弃物及假农药的安全处置监督管理工作;调查和统计农药废物产生、处置情况。
十、市卫计委:负责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等工作。
十一、市安监局:负责涉及报废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处置过程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发危险废物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依法对其登记事项及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做好收缴的各类假冒伪劣产品中的安全处置和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2
2015年嘉峪关市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名单
一、国家重点监管企业(7家)
1.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碳钢薄板厂)
2.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厂)
3.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不锈钢分公司)
4.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甘肃民丰有限责任公司
6.嘉峪关宏电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7.甘肃东兴铝业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
二、省级重点监管企业(7家)
1.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选烧厂)
2.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轧厂)
3.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
4.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储运部
5.嘉峪关澄宇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6.嘉峪关巨大冶炼有限公司
7.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
三、市级重点监管企业(12家)
1.酒钢(集团)宏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2.嘉峪关索通预焙阳极有限责任公司
3.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铁合金厂
4.甘肃中威斯铝业有限公司
5.甘肃广银铝业有限公司
6.嘉峪关酒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7.嘉峪关市聚鑫达铁合金有限责任司
8.嘉峪关市俱进矿业有限公司
9.嘉峪关三威铁合金冶炼有限公司
10.嘉峪关市华北经贸有限公司
11.甘肃中核嘉华核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12.嘉峪关市润德铸造冶炼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