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15-11-09 | 施行日期: | 2015-11-09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 固废管理 | 发文字号: | 兰环发〔2015〕622号 |
发布日期: | 2015-11-09 | 施行日期: | 2015-11-09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 固废管理 | 发文字号: | 兰环发〔2015〕622号 |
兰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操作规程的通知
兰环发[2015]622号
各县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特制定《兰州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操作规程》。现予以印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兰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9日
兰州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操作规程
为了推进本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强化医疗废物的全过程管理,依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兰州市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交予有医疗废物处置资质证书的集中处置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的医疗废物适用本操作规程规定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以下简称《联单》)和《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管理。
二、《联单》和《登记卡》的形式
《联单》一式四联,第1联医疗卫生机构自行留存;第2联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留存,第3联由医疗卫生机构报所在地区、县环保局留存,第4联由所在县区卫生主管部门留存。《登记卡》为一车一卡,所有留存单位应建立管理台账制度专人负责管理,联单保存期限为5年。
三、《联单》和《登记卡》的操作程序
1、领取
各县区环保局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辖区下一年度预计联单使用数量报市环保局污控处,市局统一赋号,各县区环保局负责印发使用,《联单》和《登记卡》由各县区环保局按照本通知下发的格式进行印制(《联单》为一月一单,可根据各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情况加大格数,最大为每张联单31格即31天),全市的医疗卫生机构向所在地区、县环保局领取《联单》和《登记卡》,《联单》和《登记卡》的编号相同,使用时一一对应,各类人员按照各自的分工做好填写登记工作。
印制说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共一式四联,第一联(白色):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第二联(红色):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第三联(绿色):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第四联(黄色):卫生主管部门。
NO.:0000000(红色,7位数),编号6201□□□□□□,第5、6位为医疗废物种类编号,后4位为流水编号。
2、填写
医疗卫生机构向集中处置单位转移医疗废物时,应当指定固定管理人员负责填写《联单》,按日期逐项填入,不得涂改。每车每次运送医疗废物时,由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交接时填写《登记卡》并签字。
3、复核和交接
集中处置单位的运输人员在收运医疗废物时,应当对医疗废物是否按《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进行包装、标识进行检查,并对所接收的医疗废物种类、数量,与转移联单所载事项是否符合进行复核。检查和复核时不得打开包装袋接触或取出医疗废物。
经检查、核验,接收的医疗废物包装、标识符合规定且种类、数量与转移联单所载事项相符的,医疗卫生机构的交接人员和集中处置单位的运输人员应分别在《联单》上签字确认。
包装破损、包装外表污染或未盛装于周转箱内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要求医疗卫生机构重新包装、标识,并盛装于周转箱内。拒不按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包装的,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4、保存、移交和报送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保管使用中的《联单》,应当指派专人负责管理,每月底把当月的第2联交集中处置单位,并在每月5日前把上一月度的《联单》第3联报送所在地区、县环保局,第4联交卫生主管部门,《登记卡》由集中处置单位负责保存,《联单》和《登记卡》的保存时间为5年。
各区、县环保部门负责汇总本辖区内上季度医疗废物转移联单执行情况,填写《医疗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季报表》(见附录3),于下一季度次月的15日前上报市环保局。
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每月汇总统计上一月度的《联单》,与上一月度医疗废物入厂种类、数量进行核对,编制《医疗废物处置月报表》(附表4)。发现数据不符的,应立即组织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并以书面形式向市环保局和市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在次月的5日前将上月《医疗废物处置月报表》(附表4)报送市环保局。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在每年1月10日前编制上年度《医疗废物产生、处置年报表》(附表5),报送所在地区、县环保局。各区、县环保部门汇总本辖区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的年报表后,于每年1月15日前上报市环保局。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每年1月15日前编制上年度《医疗废物产生、处置年报表》(附表5),上报市环保局。
5、处罚措施
对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省卫计委和省环保厅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意见》(甘卫医政发〔2014〕534号)《兰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定》(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8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相关条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联系人:兰州市环境保护局鲁卫刚
联系电话:0931-2130835(兼传真)
电子邮箱:hbjwck001@163.com
附表
1:医疗废物转移联单格式(略)
2: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略)
3:医疗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季报表(略)
4:医疗废物处置单月报表(略)
5:医疗废物产生、处置年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