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0-02-24 | 施行日期: | 2020-05-01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 固废管理 | 发文字号: | 青城管[2020]15号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 施行日期: | 2020-05-01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 固废管理 | 发文字号: | 青城管[2020]15号 |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交通运输局、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市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业专用规范》的通知
青城管[2020]15号
各区(市)城管局、综合执法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审批服务局:
现将《青岛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业专用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审批服务局
2020年2月24日
为加强我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及《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等法规标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定所指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为本市登记,悬挂青岛市机动车号牌的专门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载货自卸车辆。其中新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是指符合本规范中新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控要求的新购置车辆,传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是指未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现存车辆。
一、新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控要求
(一)车辆整车要求
1.基本要求
车辆应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产品公告,并满足国家《道路车辆外扩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以及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第1号令)、《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第62号令)等强制性标准要求。
2.排放要求
车辆应符合国家、省、市最新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鲁政字[2019]212号)《青岛市促进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方案》(青交运[2019]1号)要求,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以及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鼓励运输企业购置符合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辆。
3.车载轴数要求
车辆采用四轴型(装饰装修垃圾运输车辆采用两轴型)自卸车辆。
4.货箱要求
货箱主体结构无外露加强筋,内外表面平顺光滑、卸货干净、货箱外侧不易积土挂泥;货箱尾门应配备密封及开关锁紧装置,关闭到位后,不得出现缝隙,确保运输建筑垃圾时不撒漏。
货箱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无影响建筑垃圾装卸的构件,保证装卸作业时不发生永久性变形。
四轴型载货自卸车辆货箱内部规格长度限值不大于5600mm。
5.顶盖要求
货箱顶部应安装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示允许选装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验合格并办理登记的自动纵向开闭式密闭顶盖。顶盖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条文说明7.1.4内容执行。
顶盖具备开闭监测功能,车辆行驶中顶盖须确保全密闭状态。顶盖的开启和关闭应自动控制,运行平稳,无冲击卡滞现象,在低温及高温环境下能正常工作。
(二)颜色及标识要求
1.车身颜色要求
为便于管理,根据行业特点,车辆颜色统一采用GB/T3181规定的G01苹果绿,颜色编号为:0.6G7.6/3.5。
2.车辆喷涂要求
驾驶室车门外部两侧喷涂运输单位全称、总质量、箱板高度等信息,字体样式为黑体,字高不小于80mm。
货箱两侧栏板喷涂“建设青岛我出力"宣传标语,字体(红色小楷),字高不小于220mm,由左至右喷涂。
3.车辆号牌要求
车辆尾部外侧面中部,应使用反光材料喷涂放大车牌号,字体(白色黑体)大小为车牌字号的2.5倍。
4.驾驶室外部顶灯要求
驾驶室顶部安装外部标识灯,白色底座,正面印制均匀分布的“建筑垃圾运输"(黑体)字样,字体颜色、尺寸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条文说明7.1.5内容执行。标识灯安装稳固,在夜间运输过程中,要亮灯行驶。
(三)车载智能管控系统要求
1.基本要求
车辆车载终端采用北斗兼容终端,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要求,且已列入交通运输部《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的车载终端的公告》,能接入市、区(市)新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信息管理系统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车载终端实时对车辆进行精确定位、传送定位坐标、车速、方向、实时车辆状态等信息给管理平台。
车载终端还需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汽车行驶记录仪》(GB/T1905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通讯协议技术规范》(JT/T808)相关标准规范。
2.车辆状态监测功能
2.1基础功能要求
车辆应具备车载空重监测系统、车箱顶盖闭合监测系统、车辆运行线路监测系统以及车箱举升监测系统,通过上述监测系统可实现对车辆是否为空车、重车、顶盖是否闭合、运行线路是否偏离、车箱是否处于卸载等状态的实时监测,且应具备图像识别及传感器两种以上的检测手段;厂家使用统一的VIN信息协议或者各个厂家开放VIN信息CAN总线协议,车载终端能通过CAN总线实时读取到车辆VIN信息。
2.2故障提醒功能要求
当上述监测系统中任意一项出现连接断开、失效等情况时,车载多媒体显示屏能及时显示故障原因,并自动进行重复语音提示。
2.3违规提醒功能要求
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时,应能具备自动提醒功能并满足如下要求:当车辆处于重车状态下,运行路径偏离规定路线时,多媒体显示屏显示“路线偏离",并进行重复语音提示。监测结果实时上传至监管平台;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出现顶盖闭合不到位的情况时,多媒体显示屏显示“箱盖打开",并进行重复语音提示。监测结果及截取图像可实时上传至监管平台。
2.4作业提醒功能要求
车辆进行举升卸载时,多媒体显示屏显示“车箱举升",并进行重复语音提示。监测结果可实时上传至监管平台。
3.不良驾驶行为监测功能
车载终端能够实时监测驾驶员状态,包括:疲劳状态驾驶、分神驾驶、抽烟驾驶和接打电话驾驶。
当驾驶员发生上述不良行为时,车载多媒体显示屏进行重复语言提示,同时采集驾驶员实时视频数据,上传至监管平台。
4.驾驶员身份验证功能
车辆应具备驾驶员身份识别功能,并按要求配置人脸识别装置。在车辆启动前需进行驾驶员人脸身份验证,监测结果及驾驶员实时图像数据应上传至监管平台,在通讯信号不稳定或无信号时人脸身份验证功能应可正常使用。
5.车速限制功能
车辆应具备最大时速限制功能。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时速大于青岛市规定的限速要求时,能够启动自动限速功能,并进行重复语音提示;车辆须自带保护功能,保证降速在安全范围内缓慢变化;监测结果可实时上传至监管平台。
6.违规卸载监测功能
车辆应具备违规卸载监测功能。当车辆处于重载状态下,于非指定区域进行卸载时,应自动启动限制卸载功能,车载多媒体显示屏显示“违规卸载",同时进行重复语音提示。违规卸载监测结果及截取图像可实时上传至监管平台。
7.远程限速及锁车功能
车辆应具备远程限速及锁车功能。当车辆处于交通管制、遗失、被盗或被用于其他非法目的等状态时,监管平台可根据车辆实际情况,远程向车载终端下达限速行驶或车辆锁定命令。车辆在启动限速或锁车前,车载多媒体显示屏进行至少2次文字和语音提示。
8.电子运单功能
车载终端能接收并保存监管平台下发的电子运单信息,电子运单信息包括:车辆信息、开工日期、开工时间、工地名称、消纳场名称、路线描述、车辆备案身份ID。
9.视频监测功能
9.1基础功能要求
车辆应具备对驾驶员行为、车辆前后方路况、右侧盲区、顶盖开合情况、车箱举升状态、装卸载情况进行实时图像采集功能;车辆右转向或倒车时,车载显示屏可自动切换至车辆右侧或后部监控图像画面。
9.2安装位置要求
共6个摄像头,分别为驾驶室内3个摄像头,监测驾驶员行为、前方路况和驾驶室;车辆右侧1个摄像头,监测右转弯盲区情况;车辆尾部1个摄像头,监测倒车后视情况;货箱前部顶端1个摄像头,监测车箱状态。
9.3存储要求
所采集的音频及视频图像数据于本地存储时长不小于72小时,其中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720P,并可实现监管平台对存储视频的远程调取。
9.4其他要求
车载显示屏尺寸大小不小于7寸,分辨率不低于800*480,支持5点触控、且应具有自动/手动调节亮度功能,支持货车导航功能;车载视频功能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视频终端技术要求》(JT/T107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视频通讯协议》(JT/T1078)。
车载显示屏上能够显示电子地图,以及管理平台下发的各类电子围栏、车辆基本信息、货箱状态信息(密闭、举升、空重)、核准证信息、报警信息,支持文字、语音提示。
10.右侧盲区监测功能
车辆应具备右侧盲区监测功能。车辆右侧应安装盲区行人监测系统;当行人靠近车辆时,应以语音方式向司机提示右侧盲区行人报警,车载显示屏应自动切换右侧盲区视频画面,同时以声光报警方式提示行人远离车辆。应支持白天、夜晚等不同光照条件下正常工作。
11.车前近距离盲区监测功能
车辆应具备车前近距离盲区监测功能。车辆前方安装盲区行人检测系统;当行人靠近车辆时,应以语音方式向司机提示盲区行人报警,同时以声光报警方式提示行人远离车辆。
12.LED显示外屏功能
驾驶台右前侧安装LED显示屏,显示屏幕向外,应能显示证件有效、证件无效、越界行驶、车辆实时速度、监控平台下发的信息等文字内容,显示内容在白天和夜晚15米距离外能够清晰识别。
13.其他功能
车载终端应具备电源拆除报警、远程升级、防作弊、防拆卸以及防止违规固件刷写等功能。
二、传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控要求
传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条件符合《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条文说明7.1.4内容要求的,应当进行智能化管控升级,接入市、区(市)新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信息管理系统监管平台统一监管。
其他规定
传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行管理及新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激励政策另行制定。
本《规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