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15-02-10 | 施行日期: | 2015-02-10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 固废管理 | 发文字号: | 青环发〔2014〕124号 |
发布日期: | 2015-02-10 | 施行日期: | 2015-02-10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 固废管理 | 发文字号: | 青环发〔2014〕124号 |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青岛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的通知
青环发[2014]124号
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各市环保局: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市政府对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市环保局对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确定《青岛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程序经审查并登记编号,现予以公布。
所公布文件自2015年2月10日起继续实施,其中《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青环发〔2003〕39号)、《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青岛市畜牧局关于加强动物诊疗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青环发〔2007〕117号)、《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重点监管企业自动监测系统建设运行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青环发〔2008〕102号)、《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出具夜间连续施工作业证明工作的通知》(青环发〔2008〕150号)等4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3年;《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等相关工作程序的通知》(青环发〔2008〕112号)、《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青环发〔2008〕161号)等两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5年。具体有效期见《市环保局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市环保局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2月10日
附件
市环保局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有效期 |
1 |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
青环发〔2003〕39号 |
2018年2月9日 |
2 |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 青岛市畜牧局关于加强动物诊疗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
青环发〔2007〕117号 |
2018年2月9日 |
3 |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重点监管企业自动监测系统建设运行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
青环发〔2008〕102号 |
2018年2月9日 |
4 |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出具夜间连续施工作业证明工作的通知 |
青环发〔2008〕150号 |
2018年2月9日 |
5 |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等相关工作程序的通知 |
青环发〔2008〕112号 |
2020年2月9日 |
6 |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
青环发〔2008〕161号 |
2020年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