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22
发布日期: | 2018-05-22 | 施行日期: | 2017-09-30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 |
法规类别: | 固废管理 | 发文字号: | 鲁环办固土函〔2018〕69号 |
发布日期: | 2018-05-22 | 施行日期: | 2017-09-30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 |
法规类别: | 固废管理 | 发文字号: | 鲁环办固土函〔2018〕69号 |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有关问题的复函
(鲁环办固土函〔2018〕69号)
济宁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有关问题的请示函》(济环函〔2018〕3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7〕231号)和省环保厅《关于全面开展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鲁环明传〔2017〕65号),各市级环保部门应于2017年9月30日前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的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子信息系统,正式开展转移计划备案和省内转移电子联单应用。因此,具备使用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电子联单。
暂时不具备使用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条件的,可以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编号规则的基础上,通过在联单编号前加四位年份代码(如“2018-3708061111”)的办法,解决联单编号不够用的问题。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