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16-05-19 | 施行日期: | 2016-05-19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 |
法规类别: | 固废管理 | 发文字号: | 鲁环办函〔2016〕53号 |
发布日期: | 2016-05-19 | 施行日期: | 2016-05-19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 |
法规类别: | 固废管理 | 发文字号: | 鲁环办函〔2016〕53号 |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有关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
(鲁环办函〔2016〕53号)
各市环保局:
2016年4月6日,环境保护部华东环保督查中心向省环保厅印发了《华东环保督查中心关于2015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的报告》(华东环督〔2016〕6号),通报了我省2015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情况,指出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有关要求建议。按照4月27日全省固体废物、土壤、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暨调查培训会部署,现就2015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有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如下。
一、立即整改报告中涉及的问题。2015年6月、10月,华东环保督查中心对我省济南、青岛、枣庄、潍坊4市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了专项督查。请4市环保局组织、督促华东环督〔2016〕6号中所涉及的问题企业于5月底前,将有关问题整改到位。2016年6月3日前,4市环保局将整改报告报省厅。 二、抓紧开展危险废物底数调查。为摸清我省危险废物底数,各市环保局要按照全省固体废物、土壤、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
暨调查培训会、区域业务培训班的要求,迅速启动调查工作。调查工作要充分利用既有的工作成果,与全省环保、公安联合开展的专项行动排查、化工产业转型升级“一县一册”调查、清理整顿违规建设项目相结合,加快工作进展,提高工作效率。各市环保局要于2016年6月10日前,将调查的初步结果报省环保厅(详见附表) 三、扎实做好2016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各地要举一反三,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5〕99号)要求,结合危险废物调查对辖区内涉危废工业企业逐一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必须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及完成期限,问题突出的要严格依法处罚,该移送公安部门的移送公安部门。
各市、县(市、区)环保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的责任,加大对辖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要以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为抓手,深入检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落实各项责任、制度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一律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未及时完成整改的,一律暂停其经营活动。
各市环保局对危废产生和经营单位的检查考核工作,务于8月底前完成,并将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整改要求和处理处罚情况,于9月10日前汇总报省环保厅。 四、加强危险废物跨区处置协调。当前,我省危险废物产生量大、处置能力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各市在合理布局、加快设施建设进度的同时,要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发挥现有设施的效能。现有经营单位所在市环保部门应在设施能力允许范围内,积极支持周边地区危废实行跨区处理处置,同时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加强涉及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管理。环评单位在涉及危险废物的新扩改建项目环评文件编制中,要重点分析、预测危险废物的产生来源、种类、数量,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或处置去向等。组织环评报告书(表)评估或评审时,要针对项目特点,邀请熟悉此类项目的专家,进行重点审查,防止遗漏。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环评和“三同时”的审批把关,对未落实上述要求的涉危项目环评文件不予审批,对没有落实危险废物防治措施的不予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对检查发现环评报告书(表)编制中存在危险废物错评、漏评等问题的建设单位,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部令第37号)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开。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5月19日
附件
----市2015年危险废物产废、经营情况初步调查结果汇总表
县市区名称 |
危险废物产生情况 |
危险废物经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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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废企业个数 |
危险废物产生量(吨) |
转至省外危险废物量(吨) |
经营企业个数 |
接收省内危险废物量(吨) |
接收省外危险废物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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