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奥运期间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2008-07-23
发布日期: 2008-07-23 施行日期: 2008-07-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固废管理 发文字号: 苏环控〔2008〕64号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奥运期间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苏环控〔2008〕64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

为确保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的环境安全,现就加强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危险废物环境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管理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对现存危险废物进行清理、登记,尽快自行或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对暂不能处置和新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确保贮存场所的环境安全和治安安全。

二、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管理

危险废物的转移方案必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运输途中必须配备应急工具和押运人员,运输路线应避开人口密集区域和环境敏感区域。

8月8日至8月31日期间,停止具有急性毒性、易燃易爆特性的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

即日起至9月30日,全省停止向北京、青岛或途经北京、青岛转移危险废物。自即日起至8月31日,全省停止向天津、上海、秦皇岛、沈阳或途经天津、上海、秦皇岛、沈阳转移危险废物。

相关单位应事先制订停止转移危险废物期间的安全贮存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备案。

三、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管理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立即对库存危险废物进行清点、核对,属于剧毒品的应在奥运前安全处置完毕,未及时处置的剧毒品应封存在专门的剧毒品仓库中,由专人负责每日巡检清点,严防流失。

奥运期间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外来人员进入废物贮存和处置、利用区域必须登记和经单位领导批准。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要对生产、贮存场所进行一次环境安全检查,进一步完善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应急预案能随时启动,严防安全和污染事故的发生。

请各省辖市环保局将上述要求通知到辖区内各相关单位,并做好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工作。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