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本市利用备案的通告

2020-08-31
发布日期: 2020-08-31 施行日期: 2020-08-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
法规类别: 固废管理 发文字号: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本市利用备案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固废法》)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落实《固废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9月1日起,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转移固体废物出本市利用前,向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备案单位或个人需下载《转移固体废物出本市利用备案信息表》(见附件),如实填报固体废物名称、数量、利用情况、产生者基本信息、接受者基本信息及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备案材料提交地址:海淀区苏州街67号,联系电话:68452189。

二、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本通告所指备案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转移危险废物出本市,按照《固废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转移除危险废物以外的固体废物出本市贮存、处置的,按照《固废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四、生态环境部等国家部门出台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备案的具体规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本市利用备案信息表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本市利用备案信息表

废物产生者

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公章/签名)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废物接受者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利用合同有效期限:XXXX年X月X日-XXXX年X月X日

废物利用方式(例如用作何种工业原料、生产何种产品、用作燃料等):

转移废物情况

转移废物名称、数量、形态、来源等hh:

A废物XX吨,固态, 来自污水处理

B废物XX吨,半固态,来自塑料加工下脚料

C废物XX吨,液态,来自废旧资源回收

……

转移起止时间:XXXX年X月X日-XXXX年X月X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