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21
发布日期: | 2020-05-21 | 施行日期: | 2020-05-21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 |
法规类别: | 固废管理 | 发文字号: | 苏教办科函〔2020〕9号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 施行日期: | 2020-05-21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 |
法规类别: | 固废管理 | 发文字号: | 苏教办科函〔2020〕9号 |
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尽快处置过期及长时间存放危险废物的通知
苏教办科函〔2020〕9号
各高校(含独立学院):
近年来,随着我省高校教学科研事业的不断发展,科技创新活动的不断增多,高校实验室使用频率持续增长,实验室危险废物数量呈现出一定的增长势头,实验室危险废物潜在的安全隐患日益增加。为加强我省高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摸清情况
请各高校认真排查本校危险废物情况,包括过期及长时间存放的危险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备案、转移联单等管理制度。
二、分类贮存
按普通有机类、普通无机类、含重金属类、含汞等高危物质(除剧毒品外)类、剧毒废试剂类、易燃易爆类、实验室产生的医疗废物等进行分类存放。
三、及时处置
对过期及长时间存放的危险废物,抓紧联系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回收公司,及时规范处置。对于新产生的危险废物要随时处置,特殊情况下存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四、责任追究
各高校、独立学院要高度重视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工作,对措施不得力,造成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有关高校及其相关实验室进行处理并通报;违反法律、法规的,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各高校、独立学院在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如有需要省教育厅协调的问题,请具函我厅,我厅将会同省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推进解决。联系人:丁同玉;电话:025-83335683。
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0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