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07-08
发布日期: 2020-07-08 施行日期: 2020-07-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
法规类别: 固废管理 发文字号: 淮环通〔2020〕84号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环通〔2020〕84号)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毛集实验区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建设发展局: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17号)和市安委会《关于印发〈淮南市“1+11+N”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安﹝2020﹞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编制了《淮南市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2020年7月8日

淮南市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17号)和市安委会《关于印发〈淮南市“1+11+N”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安﹝2020﹞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有效防范化解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保障生态安全为目标,重点排查整治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推动完善危险废物相关领域监管衔接机制,有效遏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高发态势。 二、整治范围

(一)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含自行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的产废单位、豁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下同)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以下简称“危废利用、处置单位”)。

(二)煤炭加工(C252)、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医药制造业(C27)、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C336)、电子器件制造(C397)、生活垃圾焚烧发电(N7723 固体废物治理或D4419 其它电力生产)、化学纤维制造业(C28)、精炼石油产品制造(国民经济代码C251,下同)、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C398)、常用有色金属冶炼(C321)、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C32)等重点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

(四)列入2019年危险废物专项治理排查范围的化工园区,各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以化工企业为主的工业园区或聚集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并完善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清单

结合2019年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和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排污许可等数据,2020年底前建立健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清单和拥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单位清单,建立并完善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清单。将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清单。

各分局重点审核纳入清单的单位在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执行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情况报送等制度情况,督促相关企业如实通过信息系统申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

(二)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排查整治

各分局要在2019年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基础上,以整治范围内的相关企业和园区为重点,结合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检查工作,深入排查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过程落实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情况。针对2019年危险废物专项治理排查存在问题的化工园区和企业,重点核实问题整改情况,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

重点实施“六查”:一查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要求,重点针对企业申报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检查企业是否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应按照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二查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是否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件及验收文件中相关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以及利用处置方式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不一致的,尤其是漏评或错评的,应督促相关企业尽快按现有危险废物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等文件要求整改;三查定性不明的中间产物(产品)、副产物(品)等,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主体责任,开展固体废物鉴别和危险废物鉴别,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督促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四查豁免条款使用是否得当,对豁免环节、豁免条件、豁免内容使用不当的企业,要责令整改,依法予以处罚;五查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建设及运行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六查是否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三)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各分局要会同公安、检察院、法院、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医疗废物、废酸、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为重点持续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以及非法填埋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

各分局要广泛宣传,积极推动普及新《固废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和培训计划,加强对业务股室和执法大队人员的专业培训,要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计划,要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违法行为的特点,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严格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要分期分批组织对相关企业开展宣贯培训,强化企业守法意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切实保障新《固废法》的贯彻落实。

(四)强化部门之间沟通协作

各分局要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排查整治过程发现涉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的问题,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如发现重点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和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未执行安全评价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存在安全、消防等其他方面问题,应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应急等部门,并告知企业主动向应急等部门报告,自觉接受监管。配合应急等部门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推进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过程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的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堵塞监管漏洞,重点打击未如实申报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或将废弃危险化学品隐瞒为原料、中间产品的行为。 四、进度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从2020年7月开始到2022年12月结束,具体划分为4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2020年7月)。各分局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要求,广泛进行宣传,对整治工作全面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2020年8月至9月)。各分局基本完成摸底排查工作,通过“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APP”及时填报排查整治情况,建立排查问题清单。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完成一项,销号一项;短期难以解决的问题,指导督促相关企业或园区采取必要的应急防范措施降低环境风险,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督促相关企业或园区按照整改方案按时序推进落实,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三)集中攻坚(2021年1月至12月)。各分局对排查发现的难点问题和困难,要积极通过现场推进、专项攻坚等措施,强力推进问题整改,排除环境风险隐患。

2021年12月31日前,市局将根据工作安排,结合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检查工作,适时组织对各县区危险废物专项整治排查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

(四)巩固提升(2022年1月至12月)。各分局认真归纳分析具有代表性的共性问题,深挖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总结经验做法,逐项梳理出在政策制度层面需要建立、补充、完善、提升的具体事项,完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开展全面总结,评估专项整治提出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2022年5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总结报告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适时组织专项整治“回头看”巡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生态环境局成立全市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组,分管局长任组长,相关工作负责人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工作组及办公室人员组成见附件。各分局要建立专项整治工作机制,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请各分局于2020年7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人及联络员相关信息报市生态环境局。

(二)定期开展调度。市生态环境局每季度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度实施调度。各分局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报专项整治工作组。

(三)强化舆论引导。各分局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报道。健全信访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企业内部职工举报重大环境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

附件:

1. 全市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组组成

2.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负责人及联络员信息回执

附件1

全市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组组成

市生态环境局成立全市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工作组主要负责组织开展本次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定期调度,听取专项整治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固体科,主要负责专项整治日常工作。

工作组组长: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李艳辉

工作组副组长:市生态环境局固体科科长 赵佳

市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刘宏海

工作组成员: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分管负责人

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工作人员

办公室主任: 市生态环境局固体科科长 赵佳

办公室成员: 段宗元

赵 静

附件2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负责人及联络员信息回执

姓名

职务

电话

手机

 

 

 

 

 

 

 

 

 

 

 

 

单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