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报废烟气脱硝催化剂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复函

2013-04-03
发布日期: 2013-04-03 施行日期: 2013-04-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
法规类别: 固废管理 发文字号: 环防函〔2013〕15号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报废烟气脱硝催化剂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复函

环防函[2013]15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关于报废烟气脱硝催化剂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请示》(苏环办[2012]37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采用选择性催化剂化还原法脱硝(SCR脱硝)燃煤机组产生的报废脱硝催化剂尚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请你厅责成各产生单位对报废脱硝催化剂进行危险物性鉴别,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交由相应处置能力的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在明确其危险废物属性前,各产生单位不得随意处置。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