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环境保护局、晋城市商务粮食局、晋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规范管理的通知

2017-06-14
发布日期: 2017-06-14 施行日期: 2017-06-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固废管理 发文字号: 晋市环发〔2017〕161号

晋城市环境保护局、晋城市商务粮食局、晋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规范管理的通知

晋市环发[2017]161号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商务粮食局,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有效防范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消除环境隐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业主要危险废物类型。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主要危险废物包括:各类废矿物油(包括车辆维修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油等废润滑油及油泥,清洗金属零部件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煤油、柴油、汽油及其他由石油和煤炼制生产的溶剂油),废铅蓄电池和废电路板、未引爆的安全气囊、废尾气净化催化剂,使用油漆(不包括水性漆)、有机溶剂进行喷漆、上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含有或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如废机油桶、废油漆桶、吸附漆雾产生的废活性炭等,未混入生活垃圾单独收集的废弃含油抹布和劳保用品,含有或沾染汽油、机油的过滤器)等,具体参考名单见附件一。

二、落实企业危废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一)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企业应认真学习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管理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

1、指定专人负责本企业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日常检查。

2、按照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定期向辖区内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3、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详细记录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暂存量、委托处置流向及处置数量、处置时间、接收单位信息(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等相关信息,并按月填写机动车拆解和维修企业危险废物月报表(附件二);危险废物管理台帐记录要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相互佐证,并至少保留五年。

4、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和设施。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现场应做防渗漏处理,并配备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实行分类收集、分区贮存。严禁随意贮存、堆放、倾倒、抛洒,污染环境。

5、设立危险废物标识标志,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具体可参考《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6、规范危险废物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转移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严禁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名单可在省环保厅网站查询)。

7、报废汽车拆解企业和重点机动车维修企业(4S店,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详见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号《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和危险废物管理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从事收集、利用和处置机动车拆解和维修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类别危险废物的经营资质,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开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特别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做好危险废物收集和转移登记记录台账。同时,要提高服务意识,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并严格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点设置和管理。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商务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对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行业开展摸底排查,全面掌握企业数量、分布以及危险废物管理现状,联合开展环境整治,形成监管合力。

1、商务主管部门是报废汽车拆解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报废汽车拆解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严格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拆解,配合环保部门的要求,落实《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对落实环保要求不到位的拆解企业,根据环保部门要求提出整改意见,在整改完成之前停止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对涉及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案件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配合环保部门取消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质;对于取得资质的报废汽车拆解企业在回收站点违法从事报废汽车拆解活动的行为,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2、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机动车维修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与《汽车维修行业开业条件》规定,严格维修企业的开业许可,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不予许可;要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日常监管,将危险废物管理作为双随机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维修行业进行全面整治,指导和督促维修企业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将危险废物管理情况纳入机动车维修企业年度考核内容,按照《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严格考核,对危险废物管理不到位的维修企业要加大扣分力度或降低考核等级;对环境违法行为性质严重、涉及危险废物环境犯罪案件的,依法取消其机动车维修资质。

3、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将辖区内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行业纳入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年度考核,参照环境保护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对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管理水平进行抽查考核评分,考核结果通报同级交通运输和商务主管部门。

4、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将辖区内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企业纳入日常环境监管范围,随机开展现场抽查检查,严厉查处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对于不按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标识、不按照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以及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对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除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5条第(五)项规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外,严重污染环境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7条规定,以共同犯罪论处。要加大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环境监管力度,规范其经营行动。重点打击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营活动。

四、其他

1、各县(市、区)对机动车拆解和维修企业危险废物管理整治工作于2017年8月20日前完成。2017年9月1日前,各县(市、区)环保局、商务粮食局、交通运输局分别将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整治报告报市环保局、市商务粮食局、市交通运输局。

2、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环保局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崔建军 0356-2038600

市商务粮食局市场科 陈威威 0356-2056336

市交通运输局运管科 苏文 0356-2029912

附件:(见引用知识)

1.机动车拆解和维修行业主要危险废物名录

2.机动车拆解维修企业危险废物月报表

3.机动车拆解维修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结果汇总统计表

晋城市环境保护局

晋城市商务粮食局

晋城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