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做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01-22
发布日期: 2021-01-22 施行日期: 2021-01-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
法规类别: 固废管理 发文字号: 陕环固体函〔2021〕6号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做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环固体函〔2021〕6号)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生态环境局∶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2021年版)》)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新版《名录(2021年版)》生效后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督导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单位)、经营单位切实履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主体责任,认真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名录(2021年版)》,对照名录从生产工艺、产排污种类等全面梳理企业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代码类别和规范化管理标准,严格依法依规做好企业环境管理,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等管理制度,及时在陕西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更新危险废物代码、经营类别等信息。

二、及时做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

(一)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本辖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审批部门,按照《名录(2021年版)》做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

(二)本次换证,只针对持证单位现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已核准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因名录调整发生变化的情况,由市级发证机关主动为经营单位换发新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务于2021年2月1日之前换发完毕,换发新证有效期与原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保持一致。

(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换发新证之前,可凭现有许可证继续从事规定范围内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以现有许可证上载明的危险废物类别、种类及代码所对应的《名录(2021年版)》危险废物类别、种类及代码为准。

(四)严格换证审核,规范许可证管理。各市行政审批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据本辖区固体废物环境监管部门和环境综合执法部门意见,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许可证审批问题进行纠正,对 2020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不达标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暂停换发新证,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暂扣、取消或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豁免条件

《名录(2021年版)》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新增豁免16个种类危险废物,对豁免条件和豁免内容进行了细化调整。豁免管理清单中所列危险废物并没有豁免其危险废物属性,仅豁免了危险废物特定环节的管理要求,豁免的内容仅限于满足所列豁免条件下列明的内容。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不满足豁免条件的以及在豁免环节以外环节,仍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四、做好项目环评与《名录(2021年版)》衔接工作各地编制涉及产生、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依据《名录(2021年版)》确定的危险废物类别、种类及代码进行表述。已通过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确定的危险废物类别、种类及代码与《名录(2021年版)》不一致的,以《名录(2021年版)》为准,在申领排污许可证、环保竣工验收、申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时,应予以更新调整。

联系人及电话∶厅固体处 朱江鹏 029-63916243

附件∶《名录(2021年版)》修订对照表(见引用知识)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