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合成革行业产生的二甲基甲酰胺精(蒸)馏残渣危险废物类别意见的复函

2009-09-22
发布日期: 2009-09-22 施行日期: 2009-09-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 行政许可批复
法规类别: 固废管理 发文字号: 环办函〔2009〕977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合成革行业产生的二甲基甲酰胺精(蒸)馏残渣危险废物类别意见的复函

(环办函〔2009〕977号)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确定合成革行业产生的二甲基甲酰胺精(蒸)馏残渣危险废物类别的请示》(闽环保控〔2009〕5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使用二甲基甲酰胺(DMF,英文名N,N-Dimethylformamide)作为溶剂的合成革生产工艺产生的含有二甲基甲酰胺的精(蒸)馏残渣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11精(蒸)馏残渣”,废物代码为“900-013-11”。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