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关于废弃钻井液经分离筛分离是否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废弃钻井液处理”的复函

2010-08-19
发布日期: 2010-08-19 施行日期: 2010-08-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 行政许可批复
法规类别: 固废管理 发文字号: 环函〔2010〕253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弃钻井液经分离筛分离是否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废弃钻井液处理”的复函

(环函[2010]253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复议案件涉及法规解释问题的请示》(川环〔2010〕9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中来源于“天然原油和天然气开采”行业的“废弃钻井液处理产生的污泥”(废物代码071-002-08)中的“处理”,包括对废弃钻井液进行的经分离筛分离、絮凝、沉降等技术处理。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