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人畜居栖点”的解释

1999-03-24
发布日期: 1999-03-24 施行日期: 1999-03-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 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固废管理 发文字号: 环函〔1999〕106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人畜居栖点”的解释

(1999年3月24日 环函[1999]106号)

浙江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请求解释(GB16889—1997)中‘人畜居栖点’含义的函》(浙环科函[1999]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中3.2“人畜居栖点”是指人群居住区和禽畜养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