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2-01
发布日期: | 2002-12-01 | 施行日期: | 2002-12-01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 固废管理 | 发文字号: | 环函〔2002〕325号 |
发布日期: | 2002-12-01 | 施行日期: | 2002-12-01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 固废管理 | 发文字号: | 环函〔2002〕325号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危险废物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危险废物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2]325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危险废物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苏环法[2002])2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医院、医疗中心及诊所医疗服务中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处理不当,会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国家正在制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条例颁布执行后,上述物品将全部纳入条例管理。在条例颁布前,为强化对上述物品的管理,防止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具传播疾病、污染环境、危害社会,南京市可以将其纳入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200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