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危险废物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2-12-01
发布日期: 2002-12-01 施行日期: 2002-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 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固废管理 发文字号: 环函〔2002〕32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危险废物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危险废物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2]325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危险废物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苏环法[2002])2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医院、医疗中心及诊所医疗服务中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处理不当,会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国家正在制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条例颁布执行后,上述物品将全部纳入条例管理。在条例颁布前,为强化对上述物品的管理,防止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具传播疾病、污染环境、危害社会,南京市可以将其纳入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200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