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2009-10-22
发布日期: 2009-10-22 施行日期: 2009-10-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 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固废管理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9〕5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58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2009〕243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业务属于垃圾处置劳务的范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取得的处置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