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8
发布日期: | 2021-10-28 | 施行日期: | 2021-10-28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 固废管理 | 发文字号: | 统计函〔2020〕72号 |
发布日期: | 2021-10-28 | 施行日期: | 2021-10-28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 固废管理 | 发文字号: | 统计函〔2020〕72号 |
海关总署统计分析司、综合业务司关于外籍船舶在境内维修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通知
(统计函〔2020〕72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和海关总署办公厅联合制发的《关于外籍船舶在境内维修产生的废钢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684号),现就相关废钢铁申报和统计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籍船舶在境内维修、改装产生的废钢铁,在符合国内固体废物管理相关法规标准条件下办理进口手续时,监管方式应当按照“其他”(代码“9900”)申报。
二、上述废钢铁不列入海关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实施海关单项统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