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15-09-10 | 施行日期: | 2015-09-10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 固废管理 | 发文字号: | 赣府厅字〔2015〕108号 |
发布日期: | 2015-09-10 | 施行日期: | 2015-09-10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 固废管理 | 发文字号: | 赣府厅字〔2015〕108号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5]108号 2015年9月10日)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近年来,我省按照环境保护部有关要求,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危险废物环境安全形势总体平稳、逐步向好。但随着我省承接周边发达地区产业转移,涉危险废物企业逐年增多,危险废物产生种类复杂、数量多,监管力量薄弱,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仍然需要进一步加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14]5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危险废物的种类繁多、性质复杂,危害性大,一旦管理不善、处置不当,极易造成环境污染,威胁群众健康。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责任。设区市、县级政府应当依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要把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作为环境保护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纳入环境网格化监管体系,真正做到定区域、定人员、定任务、定责任,不留“空白”、不留“死角”,确保监管“全覆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整治责任主体,做好已关停、倒闭、改制的涉重矿山、冶炼和化工企业残留的危险废物处置工作。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二、摸清涉危险废物企业底数
各地要进一步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及经营单位情况,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危险废物数据库的动态更新。各设区市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及经营单位名录及基本情况由设区市政府汇总后于10月20日前报省环保厅备案。凡环评批复中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吨以上的,纳入省级重点监管对象;1-10吨的,列入市级重点监管对象;1吨以下的,列入县级重点监管对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统一列入省级重点监管对象。省、市、县三级分别建立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在同级政府网站上发布,每年更新一次。
三、严把环评审批关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源头准入控制,依法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作为重点审核内容,纳入建设项目审批、竣工验收管理,实现危险废物源头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四、加强危险废物管理能力建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稳步推进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以焚烧、填埋等集中处置单位建设、整治为重点,加强现有集中处置设施的监督管理,确保依法有序收集处置危险废物。要分层分级建立“一企一档”,及时掌握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情况,加强危险废物监测监管和收集处置。要尽快开展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提升整治,加快推进江西省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中心、赣南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建设,积极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不断提高各类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要认真开展危险废物管理风险预警、安全培训及环境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危险废物管理能力与水平。
五、深入开展专项治理
各地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全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从今年9月25日开始,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的涉危险废物单位和企业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治理。具体由各设区市政府统一组织,对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标准要求,对涉危险废物单位和企业实行全覆盖检查。开展专项治理情况由各设区市政府汇总后于10月31日前报送省环保厅。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及加强日常监管,至2015年底,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率力争有显著提高,县级以上城市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
六、提高监管能力与水平
各地要以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能力匹配、管理规范为目标,建立完善固体废物管理机制,全面提升危险废物监管能力与水平。要加强对危险废物管理人员和涉危险废物企业的培训,规范申报登记、管理计划、管理台账等制度,提高危险废物管理人员能力素质,增强企业责任意识。要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作为环保执法的重要内容,加密危险废物重点产生行业、重点区域以及中小型产生单位的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转移、随意处置涉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七、强化问责机制
各地要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企业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中的责任,强化问责机制,切实落实各方职责。对非法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要依法实施严厉处罚。对存在环评阶段弄虚作假、危险废物专项治理中隐瞒事实不报等情况的涉危险废物生产及经营单位,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违法行为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对问题企业的督促整改力度,该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对危险废物管理工作执行不力的市、县(区)政府,将视情采取“约谈”、“通报”和“区域限批”等措施,对因监管不力、履职不到位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责任人严肃追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工作落实。省环保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促进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执法措施的落实,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