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事项的通知

2016-03-03
发布日期: 2016-03-03 施行日期: 2016-03-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
法规类别: 固废管理 发文字号: 京环发〔2016〕3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事项的通知

(京环发[2016]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现将我局负责审批的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条件

1.本市不具备安全处置所转移固体(危险)废物的能力或接受地处置该固体(危险)废物技术合理性、适宜性强;

2.接收单位具备处理能力、有完善污染防治措施,并同意接收;

3.经固体(危险)废物接受地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4.提出申请时转移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二、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办理所需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北京市固体(危险)废物移出申请表;

3.危险废物接收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有资质的环保检测机构出具的危险废物成分含量全分析报告;

5.与接收单位签订的协议书;

6.危险废物转移的安全保证措施或方案(运输单位和车辆的运输资质证明材料、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方案,运输工具照片)。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件;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三、申请方式

现场审核,申请材料送至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四、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固体(危险)废物审批过程中需依法征询有关部门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

特此通知。

附件: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北京市固体(危险)废物移出申请表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3日

附件1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

编号:

申请事项名称

 

申请人

 

地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职务

 

电话:

 

递交申请的材料目录:

申请人签名、盖章

受理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注:委托人应当同时出具委托书。

附件2

北京市固体(危险)废物移出申请表

废物产生者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单位法人代码:

废物接收者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单位法人代码:

转移废物情况

废物名称:

废物来源:

是否是危险废物:是□√不是□

废物类别编号:废物代码:

主要污染物成分及含量:

物理/化学性状:

转移时间和批数:

转移数量:

运输情况

运输单位:

运输途径地:

运输方式:

废物包装方式:

申请移出理由

 

废物处理情况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意见

年月日(章)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三份,由固体(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如实填写。

2.转移危险废物的应执行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3.废物名称:指固体废物的具体名称。

是否是危险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断

废物类别编号:指固体废物的类别编号。(以上两项按照国家固体废物排污申报名录填写)

物理/化学性状:指固体废物的物理相态和化学特性。

转移时间:本表适用于最多12个月期限内的固体废物多次转移。

运输途径地:指固体废物转移过程经过的设区的市。

废物处理设施、设备:包括厂房、仓库、场地面积、工艺设施设备名称、规格和数量等。

废物处理工艺流程:指废物处理的工艺技术简述和流程图等有关内容。

污染防治措施:接收单位在处置固体(危险)废物过程中对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采取的治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