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16-03-03 | 施行日期: | 2016-03-03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 |
法规类别: | 固废管理 | 发文字号: | 京环发〔2016〕3号 |
发布日期: | 2016-03-03 | 施行日期: | 2016-03-03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 |
法规类别: | 固废管理 | 发文字号: | 京环发〔2016〕3号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事项的通知
(京环发[2016]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现将我局负责审批的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条件
1.本市不具备安全处置所转移固体(危险)废物的能力或接受地处置该固体(危险)废物技术合理性、适宜性强;
2.接收单位具备处理能力、有完善污染防治措施,并同意接收;
3.经固体(危险)废物接受地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4.提出申请时转移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二、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办理所需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北京市固体(危险)废物移出申请表;
3.危险废物接收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有资质的环保检测机构出具的危险废物成分含量全分析报告;
5.与接收单位签订的协议书;
6.危险废物转移的安全保证措施或方案(运输单位和车辆的运输资质证明材料、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方案,运输工具照片)。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件;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三、申请方式
现场审核,申请材料送至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四、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固体(危险)废物审批过程中需依法征询有关部门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
特此通知。
附件: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北京市固体(危险)废物移出申请表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3日
附件1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
编号:
申请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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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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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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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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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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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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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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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申请的材料目录: 申请人签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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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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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注:委托人应当同时出具委托书。
附件2
北京市固体(危险)废物移出申请表
废物产生者 |
单位名称:(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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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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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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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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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人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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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物接收者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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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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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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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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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人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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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废物情况 |
废物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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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物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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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是危险废物: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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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物类别编号:废物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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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成分及含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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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化学性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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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时间和批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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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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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情况 |
运输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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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途径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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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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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物包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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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移出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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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物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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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意见 |
年月日(章) |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三份,由固体(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如实填写。
2.转移危险废物的应执行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3.废物名称:指固体废物的具体名称。
是否是危险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断
废物类别编号:指固体废物的类别编号。(以上两项按照国家固体废物排污申报名录填写)
物理/化学性状:指固体废物的物理相态和化学特性。
转移时间:本表适用于最多12个月期限内的固体废物多次转移。
运输途径地:指固体废物转移过程经过的设区的市。
废物处理设施、设备:包括厂房、仓库、场地面积、工艺设施设备名称、规格和数量等。
废物处理工艺流程:指废物处理的工艺技术简述和流程图等有关内容。
污染防治措施:接收单位在处置固体(危险)废物过程中对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采取的治理措施。